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的政策规定,以及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等七个部门共同下发的苏纠办〔2006〕6号文《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药房协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对近期苏州市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网上限价采购)的1422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表,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在苏州市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范围内执行,执行至下次重新公布为止。
二、本次公布品种的未列剂型规格,由各市、区物价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时制定公布这类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苏州市物价局备案。
三、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价格下达,按就低原则,执行低的价格水平。
四、苏州市物价局苏价工字〔2006〕200号文《关于公布1427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苏州市医药流通单位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工作。
附:1422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