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下发了《关于合肥市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费〔2018〕40号),决定从2018年6月30日起,降低合肥市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并利用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空间,同步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明确,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规定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同步调整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要求和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的问题导向,坚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体现鼓励中医和儿科发展政策,兼顾亟需理顺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将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腾出的降价空间的60%以内部分用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物价、卫生计生和医改办等部门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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