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我省补充规格的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8年1月21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月2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三、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按鄂价工农[2007]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附: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