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3号),现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同时废止。不属于2017年版国家医保目录、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且医保支付结算价为0的品种,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二、所有医保品种按照2017年版国家医保目录、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三、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品种,省本级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0;我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药品,在医保支付结算价全面实施前,除新增补进入支付范围已执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品种外,其余品种省本级个人自付比例维持原有比例。
四、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1号),国家谈判药品和我省补充目录药品按照所属类别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
五、按照国家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2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一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