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计委[2002]625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药品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在上海地区销售的利福平等甲类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利福平等甲类药品价格(见附表一)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但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进口药品除附表中列明价格外,一律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同品种GMP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应由药品经营企业报我局审核公布后方可执行。
三、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暂按本市公布价格执行,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资料上报我局,经我局初审后报国家计委。
五、本次所公布的药品价格与以前公布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一)中所规定的价格为准。
六、附表中所列药品的出厂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率自行折算(见附表二)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及时执行通知中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附表中的药品价格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