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价格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物价局(97)223号文规定,经上海市物价局同意,成立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价格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并接受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条 价格工作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协会的《章程》,围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工作,努力为生产经营企业服务,推
动业务的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中介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关价格法规、政策。提倡药品经营的公平、合法、正当竞争,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持药品价格和相关医疗器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障医疗用药的需要。
第五条 依法开展医药行业的价格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的药品(除上海生产的药品)与部分医疗器械价格。做好其价格初审、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价格队伍与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建立行业价格信息网络。做好药品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维护与完善药品价格数据库。便捷企业查询。
第八条 接受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督查本行业的价格行为,及时向政府物价部门反映本行业价格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为医药行业的企业提供药品价格咨询服务和物价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协助市物价部门完成药品与医疗器械价格的公示、下达与调整。
第十一条 开展行业价格调研,组织研讨交流。
第十二条 研究和讨论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三条 价格工作委员会,按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其成员在协会会员单位中选择、协商产生。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除协会工作人员外,应有企业代表、行风评议代表及有关方面等共同参与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并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本工作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协会换届同步。
价格工作委员会下设价格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由协会选派熟悉业务,责任性强的人员组成。设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十四条 邀请上海市物价局派员指导价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价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办法与本办法相违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