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此次单独定价药品的企业和各经销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单独定价的药品,自12月3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列入此次单独定价的企业和品种规格,不分产地、厂家和品牌,一律按不高于自治区计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外埠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四、招标采购的此次单独定价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了12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我区执行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曰 计办价格[2002]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评审,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阿司匹林等24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的药品共24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2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12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2月3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附表:一、阿司匹林等12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对乙酰氨基酚等12种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