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负担,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要求,省物价局决定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次降低的药品均为注射剂型,共有37种,123个规格品(具体品种及价格见附表)。
二、本次降价的药品,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一律按本文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价格执行。
三、含量标识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溶液装量差价,也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四、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其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须经省物价局核定后方可执行。
五、本通知从二OO五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