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现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在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合理差比价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四、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剂与小容量注射剂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取消发改价格[2006]2989号(云发改价格[2007]85号)文中20mg:l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省定临时价格另文下达。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计办价格[2002]1636号(云计办价格[2002]19号)文公布的双氯芬酸钠和发改价格[2006]2989号(云发改价格12007]85号)文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发改价格[2006]1542号(云发改价格[2006]1002号)文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的价格。
五、附表一、二所列药品,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l00一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汇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