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和自治区药品市场的供求价格情况,我委制定了桂龙咳喘宁胶囊等3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在国家发改委未正式制定公布这些药品价格前,暂按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具体审定的桂龙咳喘宁胶囊等15种中成药和头孢拉定等23种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我委未下达最高零售价格的,特别是改变剂型规格、盐根以及增加葡萄糖、氯化钠的,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及时向我委申报,经我委核定价格后,各单位方可销售。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5月24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价格与本次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