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228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我们在认真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下浮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严格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我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材料,均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医用特殊材料费,医疗机构应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措施,加强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3年 2月 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执行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