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在海南省辖区内生产销售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最高零售限价。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予以查处;在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