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我省补充了部分药品剂型和规格的最高零售限价,其中:山东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见附件2;山东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见附件3。
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二、我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按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附件所列药品,凡未公布的剂型和规格,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申报价格并相应调整挂网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山东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限价
3.山东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限价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