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的有关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降低我市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低的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品种。其中,甲类3种,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我局按规定要求补充了12个规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一、附表二。乙类21种,由我局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后,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价格,凡备注栏标明了生产企业名称的,其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2004年10月前,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24种抗感染类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其原定价格全部停止执行,经营企业需报我局重新审定后方可销售。
四、我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现行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时,凡招标临时零售价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按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执行;凡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的,需按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执行。医疗机构如果对其招标中标价无法接受时,可与供应商重新商定供货价格。
五、本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附表三和附表四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六、各地要加强对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宣传,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照常生产经营和采购使用降价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检查和严肃查处。
附表一 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 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三 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四 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