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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苯唑西林等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9-14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苯唑西林等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9/14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6〕364号)有关规定,现公布苯唑西林等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详见副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的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500元以下按顺加不超过15%,500元以上加75元的加价率(额)作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店销售附表所列的药品,在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此前下发的《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6〕364号)第一点亦按此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按化学通用名称定价,其中大容量药品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盐基、酸根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粉针类注射剂除注明的外不再区分具体性状。

 

  三、附表所列药品,均为在本省销售的GMP药品,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补充公布药品价格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五、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本通知自2006年9月25日起执行。

 

  附表:苯唑西林等2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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