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现将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具体见附表2。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生产企业与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中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附表1、附表2中所列价格,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
三、附表1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2中未列的规格,在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合理差比价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四、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散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五、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至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至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
六、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医疗机构的销售数量跟踪调查,发现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七、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表:1.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