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现将由国家计委制定指导意见,省制定具体销售价格的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外生产在我省销售的药品要在2001年6月20日前到省物价局重新审批备案,省内生产的及GMP企业的认证,单独定价药品及生产单位(名单)等规定和要求,按山西省物价局晋价管字[2001]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均为含税最高零售价,不论省内、外生产,凡在我省销售的药品,均按附表中规定价格执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以上价格从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42种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