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西妇幼保健院早孕减胎术等项目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报来《广西妇幼保健院关于“早孕减胎术”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桂妇保院报〔2015〕60号)收悉。鉴于目前我区正在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研究,暂不批复你院申报的早孕减胎术、妊娠中期选择性减胎术项目价格,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22号)的规定另行申报。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