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药品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和自治区药品市场的供求价格情况,我委制定了红霉素等3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发改委未正式公布制定此次下达的红霉素等108种西药和防风通圣丸等10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不高于我委此次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三)。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医药市场情况,我委对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补的部分药品以及部分民族药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
三、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区分盒装、瓶装或袋装;国家发改委和我委已经下达过单瓶、单支、单袋价格,其他相同剂型、含量未下达包装的盒装价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瓶、单支、单袋价格乘以相应数量确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我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参加药品招标采购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按不高于此次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六、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我委未下达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及时向我委申报,经我委核定价格后,各单位方可销售。
七、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价格与本次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附表一:红霉素等108种西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苦参碱等34种西药自治区计委定价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三:防风通圣丸等108种中成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四:谷参肠安胶囊等63种中成药自治区计委定价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五:巴特日七味丸等22种民族药自治区计委定价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