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现将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乙类药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降低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药品价格(详见附表1、2),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附表所列药品规格以前公布的价格同时废止。
二、附表2所列品种规格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增补的剂型规格的价格由我局按国家的比价原则制定。对附表1中仍未列到的剂型规格及附表2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须于2004年6月21日前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原来执行的价格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
四、政府定价药品中的大容量注射液(≥50ml),主药含量相同,容量相同,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媒类别,均执行统一价格。
五、附表公布的GMP价格,是指取得国家药品生产GMP证书企业生产的相应产品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与附表规格相同的,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剂型、规格不同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六、附表公布的药品,属我省企业生产或经我省口岸进口,需向国家申请单独定价的,在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之日起20日内,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须按药品单独定价的规定要求报我局初审,逾期申报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
1.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