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零售价的函》(卫计秘[2001]53号)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01]54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研究审核,现就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见附表)。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只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二、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省物价局审核确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在规定执行日期前必须将临时零售价输入医院结算系统数据库,并从规定执行日期零时起执行。中标药品品种及临时零售价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张贴在取药处和划价处的醒目位置,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对暂未审批临时零售价的部分中标药品,将另行函告。
四、本通知自2001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