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的药品,不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按GMP价格下浮:针剂按公布GMP价格下浮40%,其它剂型按公布GMP价格下浮30%执行。尾数四舍五入,百元以下保留到角,百元以上保留到元。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或新增的剂型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核定临时价格,一并从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省级十五家医疗机构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市、县的医疗机构核定的价格汇总后,于9月10日前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另行文制定并公布价格。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需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后方可销售。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