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区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加强我区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中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 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第六条 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大型医用设备的质量、功能、成本状况、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毗邻地区服务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核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新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经验收检测评审合格,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后方可申请收费;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医疗机构取得“三证”二个月内,按管理权限经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向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服务项目也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取得“三证”后,方可收费。
第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实行单台件价格审批制度。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型医用设备周期性应用质量检测评审结果,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等级和价格进行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核发《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标价牌》。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的申请。
(二)申报大型医用设备“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型医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购入日期和使用年限等资料。
(四)大型医用设备(包括必需的附属设备)购货原始发票、使用试剂、辅助材料、卫生材料的耗用量和购货原始发票。
(五)成本核算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医疗机构接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后,要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和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
甲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 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