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的差价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于2月12日以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未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