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就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价格(详见附表)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中标药品价格按照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政策执行,其临时零售价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最高零售价格以内。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允许、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竞争降价销售。
三、我省生产的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列表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报我局,由我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
四、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照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七、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