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公示
为及时了解药品及原材料市场实际价格变化等情况,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中国医药价格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2年10月24日起至11月5日止,如有意见,请于2012年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实名反馈至我委员会(联系方式: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40)。
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及时了解药品及原材料("原材料"包括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以下简称"原料药")市场实际价格变化等情况,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作为信息报送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及原料药价格等信息报送,以及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上述信息报送进行的组织、培训、督导和相关调查分析等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本市区内及所属县区选取3家以上经营规范、信誉好的社会零售药店和2家以上未执行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的医疗机构固定报送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各报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登陆"中国医药价格网"(www.zgyyjgw.com)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药品价格监测",分别在"零售药店价格报送"或"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报送"栏目中进行网上填报。
经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药品平价商店为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的定点报送单位。药品平价商店可将所经营的平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数据信息直接链接到"中国医药价格网"上的"药品价格监测"内的"平价药店价格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选取2-5家大型的药品生产企业,固定报送原料药价格等信息。各报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登陆"中国医药价格网"(www.zgyyjgw.com)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药品价格监测",分别在"主要化学原料药价格报送"、"重要中药材价格报送"栏目中进行网上填报。
第四条列入价格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的药品为市场流通品种,具体报送内容为年度内药品的平均采购价格、销售价格,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等信息;列入价格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的原料药品种为企业年购进量前十位的重点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品种,报送内容为年度内平均购进价格、购进数量和购进额等信息。
第五条药品及原料药价格等信息实行定期报送。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价格信息每月报送一次,于每月的5日前完成;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价格信息,以及原料药价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于每年的8月和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其余药品每年报送一次,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重点和计划,另行公布重点采集报送药品及原材料的厂家名单、药品目录及报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信息报送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区及所属各县药品及原料药价格信息报送的组织、培训、督导及调查分析等工作。督促报送单位按期、如实、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在网上初步审核零售药店填报的数据信息,对药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应核查原因,网上填写核实情况说明,必要时责成报送单位重新填报;并对本辖区数据报送总体情况、药品及重要原料药价格、供应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翌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价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更新基本药物价格信息、掌握基本药物市场供求情况,分析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问题。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及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价格报送信息的跟踪核查工作,每半年抽查一次上报结果,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或原料药品品种,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或调价建议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1.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
2.被投诉举报的药品;
3.实际销售价格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差异超过35%以上的药品;
4.购进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原料药品种。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情况调查,收集本辖区内临床短缺的廉价药(日治疗费用低于3元)、特殊用药、急救药等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原因,及时上报我局。医疗机构可直接在"中国医药价格网"上的"药品价格监测"中的"临床短缺药品反馈"进行填报。
第十一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每年采集上报的药品价格调查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表彰,对工作突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报送单位拒绝报送、篡改、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等数据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