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规定,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吡喹酮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的药品,不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通用名制定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对使用药品商品名和其它名称或变换包装规格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二、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药品由生产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另行核定价格。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差比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布价格。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6月20日起执行。附表:吡喹酮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