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药品,在我省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9月10日前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于9月15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改革委备案。
四、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我局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五、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1.部分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