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对我省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范围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我省辖区内尚未定价的国家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共98个品种,涉及70家生产企业(见附件2);
第二部分为我省涉及以上70家生产企业的部分政府定价的药品品种(见附件2)。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由我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和成本调查队组成四个调查组到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具体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负责,各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
三、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列入第一部分的品种,需调查企业2009年度(如调查药品2009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以此类推。如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则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的药品出厂价格,以及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
被调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调查药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
(二)药品销售政策等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三)调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调查药品销售明细账、会计凭证、税务发票等;
(五)调查药品“收存发”记录;
(六)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列入第二部分品种的,被调查企业应填报《广东物价局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5),并提供被抽查品种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帐等材料,复印部分最高、最低出厂价销售发票。
四、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从2010年7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去各地调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专人配合省药品价格调查组开展有关药品价格的调查。
(二)请各有关企业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调查资料,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调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23日前将相关调查材料报送省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编:510040,电子版同时发送至ypjgpszx@163.com)。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
2.广东省药品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品种名单
3.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
4.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5.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联系人:邝嘉恒第一部分联系电话:020-83134595刘惠萍第二部分联系电话:8313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