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规定,我局已公布24种抗感染药品在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现按照要求核定未列剂型规格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中未列剂型规格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中只列明了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三、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同含量小水针不区分容量,即同含量1ml至10ml执行同一价格;注射剂规格只注明含量未注明容量的,即为粉针,原则上粉针不区分溶媒结晶粉或冻干粉(文件中注明的除外),执行统一价格。
四、中标药品价格按照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执行,其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最高零售价格以内。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允许、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竞争降价销售。
五、在我省销售的属于24种抗感染类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和本通知仍未涵盖的剂型规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8月6日之前上报我局,我局将重新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仍在销售的,按擅自定价处理。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贯彻到当地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30日起执行。
附表:2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