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国家计委公布了235种列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的化学药品的价格指导意见,按照国家计委此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我市制定公布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这次公布的235种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乙类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从一月十五日起开始在我市执行。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的零售价,凡是超过我局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停止执行,改按我局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凡是低于我局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如企业需要进行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我局这次公布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未列的同品种的其它剂型、规格,其价格全部撤消,由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原则先行折算执行,然后将折算执行价格在一月二十五日前报我局,由我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价。我市生产企业生产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其它剂型、规格,也必须在一月二十五日前报我局,由我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临时价。
三、进口药品按照附表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对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