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药品价格专家集体审议,我们制定了省管抗微生物药品价格调整方案。现将调整后的炎琥宁等省管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抗微生物处方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中序号1-23所列药品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序号24-33所列药品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11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1月20日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二、附表一中序号1-23所列药品及序号24-33所列药品的剂型规格,凡涉及原研企业生产,而附表中又未注明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11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确认,并重新核定价格。凡未经省物价局确认为原研企业并制定价格的药品,一律按本通知附表一规定价格执行。
三、附表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抗微生物处方药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不得突破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的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