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的有关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根据代表规格品价格折算,现公布我市383种化学药品部分非代表规格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和附表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的383种非代表规格品的零售价,凡是超过我市今年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的,应停止执行;凡是低于我市今年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的,企业如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但2002年我市又未公布其临时最高零售价的383种化学药品的其他剂型、规格,其价格需经由我局按国家计委公布的代表品价格重新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并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对原公示的零售价停止执行。
三、对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医疗单位,凡招标临时最高零售价超过我局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的,一律按我局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凡现行招标零售价低于我局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的,按现行招标零售价执行。
四、以上通知请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重庆市148种甲类化学药品非代表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三)
附表二:重庆市235种乙类化学药品非代表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