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2019版)》(以下简称《嘉兴市医疗服务价格》)是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现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暂行)》(浙价费〔2005〕140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联合发布的浙价费〔2005〕290号、浙价费〔2007〕123号、浙价费〔2007〕345号、浙价费〔2009〕171号、浙价费〔2009〕19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浙价医〔2011〕345号、浙价医〔2012〕201号、浙价医〔2015〕137号、浙价医〔2015〕251号、浙价医〔2016〕115号、浙价医〔2017〕51号、浙价医〔2017〕57号、浙价医〔2017〕205号以及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嘉发改物〔2012〕372号,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卫生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嘉发改物〔2015〕177号、嘉发改物〔2017〕152号、嘉发改物〔2018〕36号、嘉发改物〔2018〕339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嘉医保〔2019〕5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修订。
《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9版)》中的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本市所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用于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本手册仅对上述医疗服务价格文件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如与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