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要求,为优化我市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分步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
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6年实际采购量。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6〕8号)要求,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全部执行调整后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根据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状况,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系。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综合医改重点任务之一,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协同完成调价工作任务。
(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舆论宣传,解读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政策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社会对医药价格调整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跟踪监测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和问题。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8年6月28日执行。
附件:安庆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