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医管[200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经研究决定,由省统一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库》),并实行统一维护和管理,现将《药品目录库》品种维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及管理要求
我省《药品目录库》是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所列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为标准,适时维护对应的商品名和异名品种。凡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在《药品目录》内的品种,其生产企业均可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品种经审核通过后维护进入《药品目录库》。各统筹地区不再自行维护《药品目录库》。
《药品目录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将新申报并属于《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品种维护进入《药品目录库》,于次年1月1日起实行。
《药品目录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维护程序
1、申报。申报《药品目录库》品种维护的生产企业,可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进行网上直接申报,或下载申报软件填好后通过网上申报。同时须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送交或邮寄至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首次申报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至7月31日。以后年度申报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
2、审核。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维护和发布。经审核通过的药品品种维护进入《药品目录库》,同时,在江苏劳动保障网上向社会公布。
4、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品种不能维护入库,并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反馈有关审核意见。药品生产企业如有意见可通过各种方式向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
三、申报材料
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维护申报表》(须加盖公章)。此表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报进口药品的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政府定价的品种须提供国家或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复印件,政府未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品种也应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申报药品使用说明书(须加盖公章);
四、其它事项
1、对申报《药品目录库》品种维护的生产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2、《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发布,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非常严肃的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药品目录》或"药品目录指南"等,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收取编制、广告、信息采集等费用,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3、《药品目录库》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欢迎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室电话:025-83276016,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督电话:025-83347360。
4、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葵
联系电话:025-83347353
传真:025-83347377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16-3号
邮编:210003
电子信箱:ypsb@js.lss.gov.cn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