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01种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转发你们(具体价格见附表),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过去在我市公布或公示过的101种甲类非代表规格品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品种,凡是高于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价的,按国家计委公布价执行;凡是低于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价的,企业又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所列的甲类化学药品,本通知又未公布其剂型规格价格的品种,仍按我市今年公布或公示过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
三、根据国家计委此次规定,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CT),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CT)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CT),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国家计委此次公布的价格均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上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后正式上报国家计委,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五、我局今年公布的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一律按本通知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仍按原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以上通知请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计委101种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