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6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我区销售人血白蛋白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9月28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我委《关于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紧急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214号)同时作废。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人血白蛋白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