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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附件所列项目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山东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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