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166号]文件精神,经市场调查,并经药品价格专家评审会讨论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是在我局进行市场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生产的市场零售价格低、流通环节差价大、比价关系不合理,具备降价条件的政府定价药品,共计52个品种76个规格。凡附表未注名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附表所列品种,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今后我局将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及市场变化情况,及时降低不合理价格;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跟踪调查监测,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局。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附表所列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其让利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让利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