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头孢羟氨苄胶囊等55种政府定价药品未列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公布以来,国家和本市陆续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中部分未列规格的价格。表列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我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市已经公布价格的,其未列剂型、规格属于处方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向市物价局医药价格处申请核定价格,不得自行制定价格。属于非处方药的,企业可按现行价格执行到我局公布价格为止。
三、本通知自2007年8月26日起执行。
附件:头孢羟氨苄胶囊等55种政府定价药品未列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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