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89号)的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降低了头孢曲松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挂网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从2月14日起至3月1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至我委行政服务大厅。
如附表及以往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文件未列剂型规格,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此次公示价格不作为企业销售药品的价格依据,届时以我委正式公布实施的价格文件为准。
附表:头孢曲松等23种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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