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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关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1-03        信息来源:查看

2009年上海市关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3   来源: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简称《通知》)(沪价费[2009]012号)。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实施意见,适应本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切实减轻基本用药负担,经征求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现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医保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通知》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品种,医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布零售指导价格低于或维持公布前本市实际零售价格的基本药物品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上限按照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二)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高于公布前本市实际零售价格的基本药物品种,凡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有效期内的,需要调整中标医院供应价格的药品,须经市物价局审定。未经同意的,仍按原中标医院供应价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按原标准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通知》和本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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