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浏阳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报告》(长价服〔2012〕312号)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价医〔2012〕138号)要求,现复函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浏阳市提出并经你局审核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按规定公布后尽快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实施医药价格调整方案。你局应督促浏阳市物价局,确保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并且医药价格政策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同步尽快组织推进。
三、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案,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四、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要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浏阳市在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半年后向我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