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的规定,我委按照差比价规则,核定九味羌活颗粒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报省发改委,另行核定。
二、此次调整的药品,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对使用药品商品名和其它名称或变换包装规格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4月2日起执行。
附表:九味羌活颗粒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