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规定,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公布青霉素等部分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代表品核定的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
二、附表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标注“△”的为临时价格。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公布部分基本药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自2009年10月26日起执行。
附表:
一、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