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现公布阿霉素等6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均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市场上仍在流通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
二、附表一中标“△”号为临时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价格;标“O”号的为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的品种。
三、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中标“O”号的为赞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的品种。
四、附表一、二中末列剂型、规格在国冢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一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
五、除少数临床有需要、质优价廉的药品外,其余公布的药品按如下原则执行:各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医院零售价格如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如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