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有关规定,现将"九味羌活颗粒"等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49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3种,为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乙类36种,由我委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制定在河南省执行的具体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我委增补了个别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在国家计委未公布前暂按此价格执行,待国家计委公布正式价格后,按公布的价格执行。医疗单位自制制剂零售价格高于本文公布同品种价格的降至非GMP价格,低于本文同品种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市物价局要尽快通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上报,并按与表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于8月31日前提出意见报我委价格管理处,由我委复核后,统一制定临时执行价格并上报国家计委。逾期不报的,不得作价销售。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表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附表二规定的药品价格自2001年8月13日起执行。以往价格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表:一、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36种乙类药品河南省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