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鼓励企业增加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O07]264号)要求,自2007年9月28日起,临时调整在本市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生产企业应结合本次价格调整,适当提高献血(浆)人员营养费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献血(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定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时,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