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依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计价格〔2001〕2661号和计价格〔2002〕2822号等文件已公布的药品代表品价格,按照我局公布的《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所规定的各类比价关系,现将核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鱼腥草注射液等部分我省生产、销售的34种药品39个补充剂型规格品暂行价格(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在国家审定公布其正式价格前,暂按我局核定的价格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所列的药品剂型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包括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